根据外交部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开始实施,届时,凡到期的护照我署不再办理延期,将予以换照。
根据有关规定,从明年起,我署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岁的发五年期护照,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发十年期护照。因公护照的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办理。
2007年1月1日前,我署仍按现行做法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