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对外司法协助简介
2007/07/02
《基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做出适当安排。
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为确保特区对外开展司法协助时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确立了特区办理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案件的通报机制。为此,澳门特区于2002年颁布了《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第3/2002号法律)。截至2012年3月2日,澳门特区已通过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区通报了300项司法协助请求,涉及民事和刑事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方面。在澳门特区有需要时,公署积极为特区与外国开展司法协助合作提供协助,例如通过外交途径转递有关请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