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对外签订双边协议情况简介
2010/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可就其自治范围内的诸多事项单独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协定;此外,经中央政府授权,特区还可单独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民航、司法协助、投资保护和互免签证方面的双边协定。
谈判授权 特区回归后不久,中央政府一次性将谈判互免签证协定的权利授予特区;对于另三类协定,截至2012年3月,公署已协助办理授权特区与捷克、英国等36个国家和地区谈判民航协定,授权特区与葡萄牙、东帝汶等7个国家和地区谈判司法协助类协定或者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协定,授权特区与葡萄牙、荷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谈判投资保护协定。
签署授权 特区根据中央政府(以及过渡时期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授权与有关对象国展开谈判,并达成多项协议,截至2012年3月,公署已协助办理授权特区与巴基斯坦、日本等1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航班协定,授权特区与葡萄牙、东帝汶等3个国家签署司法协助类协定,授权特区与葡萄牙、荷兰共2个国家签署投资保护类协定,与波兰等国签署互免签证类协定。(已正式签署的协定详见附录一览表)
修订授权 截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