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在澳门特区适用的情况简介
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8条对国际公约在澳门适用问题的规定,是调整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之间在适用国际公约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也是国际公约适澳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澳门回归前,中葡双方曾在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就有关国际公约在回归后适用于澳门特区问题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协议。此后,双方还在国际层面采取了有关行动。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继续适用的国际公约共计156 项。(见附录)
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问题,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区的需要,先通过公署就有关公约是否适澳问题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在听取了特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区。特区政府也曾主动提出适用若干国际公约的请求。截至2012年3月1日,公署共办理国际公约适用澳门事项262起,其中162项国际公约已在澳门特区适用。中央人民政府还根据有关适澳国际公约的规定,协助澳门特区提交了若干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