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署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即: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年的颁发五年期护照;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颁发十年期护照。凡到期的护照不再办理延期,将予以换照。因公护照的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