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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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范围: 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应申请人的要求,负责认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民事登记局、身份证明局及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送往国外使用的证明或公证文书。
二、所需材料: 填写完整的认证申请表1张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认证的证明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时间: 认证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个别申请可能会因审核时间较长而超过4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须另收加急费,每份150澳门币。
五、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在内地办理有关领事认证手续,公署领事部不予受理。
六、内地与澳门特区间使用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直接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七、 注意事项: 1、申办人须逐项填写认证申请表1张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否则可能被拒绝受理。 2、领事部只负责认证有关证明或公证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被认证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3、经领事部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否则由此所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承担。 4、本须知内容以公署领事部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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